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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12-31 点击量:25472 字体:

        (2020年12月24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2月31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包括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创建。

          第三条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是党委和政府授予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丰硕成果,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幸福,能够在本地区发挥示范作用的旗县(市、区)、村镇(嘎查、苏木、乡)、单位、学校、社区(小区)和家庭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驻区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营以上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中小学、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等。幼儿园可以参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不参与文明学校创建活动。

          第五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目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群众公认、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负责统筹协调推动本地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指导监督下一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承担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参评条件

          第八条旗县(市、区)可以申报参评自治区文明城市。

          获得旗县(市、区)或者盟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荣誉称号的村镇(嘎查、苏木、乡)、单位、校园、社区(小区)和家庭,可以申报参评上一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

          第九条参评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能够持续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提升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素质,推动形成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

          (三)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切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守望相助、和睦相处;

          (四)能够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普遍具有较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能够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

          (六)能够认真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

          第十条参评自治区文明城市,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党的建设取得突出成绩。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各项建设,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地方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着。

          (二)经济建设取得突出成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发展协调性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

          (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突出成绩。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领导坚强有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扎实推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四)社会建设取得突出成绩。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较高,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现代化城市建设成效显着,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有效遏制,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五)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突出成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明显,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较好完成,城乡环境美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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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参评文明村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建设行动深入实施,村镇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在本地区村镇中居于前列,农牧民收入持续增加、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二)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健全有效,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作用充分发挥,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嘎查村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平安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农牧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社会治安形势平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文明理念、文明乡风、文明生活方式得到传播涵育,村规民约健全完善,移风易俗持续深化;

          (四)生态环境切实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显着,农业面源污染有效治理,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参评文明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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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党组织领导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干部职工敬业奉献、创先争优,本单位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在本地区同类型单位中居于前列;

          (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廉洁高效,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学习型单位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文化和体育活动丰富多彩,干部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内部治安状况良好;

          (三)树立依法办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认真回应群众诉求,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四)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因地制宜做好绿化美化工作,群众办事场所和干部职工工作环境整洁卫生、规范有序。

          第十三条参评文明校园,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党组织领导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教师职工敬业奉献、创先争优;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全面发展水平在本地区同类学校中居于前列;

          (三)加强师德师风和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良好校训校风,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构建符合青少年成长特点和规律的德育体系;

          (四)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校园环境优美、整洁卫生。

          第十四条参评文明社区(小区),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区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健全有效,社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协商民主深入开展,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居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治安状况良好;

          (二)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四)社区(小区)管理有序、设施完善、环境舒适,邻里关系和谐友善。

          第十五条参评文明家庭,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家庭成员遵纪守法、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幼有所教、弱有所扶、老有所养;

          (二)家庭成员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拥军优属、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三)居所干净卫生、整洁舒适。

          第十六条旗县(市、区)在申报截止日前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评自治区文明城市:

          (一)旗县(市、区)党委书记或者旗县(市、区)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者撤职以上政务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本级政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辖区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辖区内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的;

          (五)辖区内发生涉黑涉恶案件,或者发生涉黄涉赌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本地区被列为国家禁毒委员会重点整治地区的;

          (七)辖区内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

          (八)辖区内发生破坏民族团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辖区内发生重大舆情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不符合精神文明创建标准的情形。

          第十七条村镇(嘎查、苏木、乡)在申报截止日前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评文明村镇:

          (一)苏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嘎查村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者撤职以上政务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苏木乡镇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嘎查村党组织被列为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对象的;

          (四)辖区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案件、事故、事件的;

          (五)辖区内发生涉黑涉恶案件,或者发生涉黄赌毒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辖区内发生邪教、非法宗教、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辖区内发生破坏民族团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不符合精神文明创建标准的情形。

          第十八条单位在申报截止日前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评文明单位:

          (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者撤职以上政务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本单位干部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本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本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故、事件负有责任的;

          (五)本单位发生严重道德失范事件或者重大舆情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本单位干部职工涉黄赌毒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本单位干部职工组织或者参与邪教、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八)本单位发生破坏民族团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不符合精神文明创建标准的情形。

          第十九条学校在申报截止日前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评文明校园: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者撤职以上政务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党委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学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学校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或者发生重大舆情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学校发生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学校教师职工或者学生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学校有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或者违规收费问题的;

          (八)教师有违反师德或者道德失范行为,或者学生中发生欺凌、暴力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学校内发生破坏民族团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不符合精神文明创建标准的情形。

          第二十条社区(小区)在申报截止日前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评文明社区(小区):

          (一)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环境损害事件等案件、事故、事件的;

          (二)发生涉黑涉恶案件,或者发生涉黄赌毒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发生邪教、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四)发生破坏民族团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不符合精神文明创建标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家庭在申报截止日前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评文明家庭:

          (一)家庭成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者撤职以上政务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家庭成员参与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三)家庭成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家庭成员涉黄赌毒案件,或者参与邪教、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五)家庭成员不履行赡养、扶助、监护义务,或者发生家庭暴力事件的;

          (六)家庭成员有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家庭成员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八)家庭成员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评选表彰程序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实行届期制,每3年评选1次。

          第二十三条评选自治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测评验收、征求意见、审议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参评自治区文明城市,向所在盟市文明委申报。参评自治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向所在旗县(市、区)文明委申报,其中垂直管理单位逐级向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二)逐级推荐。参评自治区文明城市的,由盟市文明委进行初审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后,向自治区文明委推荐。参评自治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的,由旗县(市、区)文明委初审后,向盟市文明委推荐,经盟市文明委统一审核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后,向自治区文明委推荐。垂直管理单位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推荐前应当征求该单位所在盟市文明委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在系统内进行公示。

          (三)测评验收。参评自治区文明城市的,由自治区文明办组织测评验收;参评自治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的,由自治区文明办委托各盟市文明办或者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测评验收,自治区文明办对测评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四)征求意见。自治区文明办根据测评验收以及抽查情况,拟订拟命名表彰的自治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名单,以适当方式征询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审议命名。自治区文明办提出自治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建议名单,经自治区文明委审议并按程序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命名表彰。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自治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荣誉称号的,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

          各地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自治区文明城市荣誉称号的旗县(市、区),届满后由自治区文明办进行复查;获得自治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荣誉称号的,届满后由盟市文明办复查后报自治区文明办备案。

          经复查,各项指标符合标准的,保持荣誉称号;未达标的,由自治区文明委请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后停止其荣誉称号,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查确认达标的,恢复相应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盟市、旗县(市、区)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评选表彰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骗取荣誉称号的旗县(市、区)、村镇(嘎查、苏木、乡)、单位、学校、社区(小区)和家庭,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荣誉称号获得者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或者精神文明建设停滞不前、滑坡明显的,由自治区文明委请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后停止其荣誉称号,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查确认合格的,恢复相应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人事)、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民族事务等部门发现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荣誉称号获得者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文明办。

          第三十条自治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荣誉称号获得者变更名称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逐级报自治区文明办备案;合并、分立的,由自治区文明办视情保留或者取消其荣誉称号;撤销的,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注重实效。对于在创建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文明办应当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精神文明创建具体测评标准,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各盟市和自治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文明办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年3月28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内党办发〔1994〕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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