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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拉特后旗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21 点击量:1735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确保我旗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效,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乌拉特后旗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巴音宝力格镇固察路以南、西环路以东、新固察线以北、东环路以西。在此区域内,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巴音宝力格镇乌力吉街以南、西环路以东、新固察线以北、东环路以西。在此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三、除上述区域外,公墓区等祭祀场所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各苏木镇政府所在地城区全面禁售、禁燃。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烟花爆竹禁售区内不再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证照,对于证照到期的销售网点一律不予补办证照;禁止销售的区域内各销售网点库存的烟花爆竹要在9月底前自行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1.严禁在禁售禁燃区内举行殡葬活动及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在禁售禁燃区各建筑工地在开工、楼体封顶、竣工庆典时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市民群众在居民小区内及平房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各机关、企(工矿)事业单位,不得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公安、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热线:“110”、“0478-2621308”。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